4月13日,自治区民语委(翻译局)召开民族团结进步工作座谈会,传达学习了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年动员大会精神和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民族团结进步各项决策部署。党组号召全体干部职工全面推进机关民族团结进步工作,努力争创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会议由党组书记、副主任(副局长)逯新华主持。党组副书记、主任(局长)迪木拉提·木沙、巡视员张树山、党组成员、专职副局长铁来克·依布拉音、党组成员、副主任(副局长)何玉红、副巡视员伊布拉音·依萨克和全体干部职工参加了会议。
党组指出,民族团结是新疆各族人民的生命线。进一步推进民族团结进步,是深入贯彻第二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中央民族工作会议和中央统战工作会议精神的重要体现,是回应突出问题、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重大举措,是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推进自治区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的必然要求。
党组强调,民族语文翻译工作是民族语文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整个民族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和国家联系各族人民的桥梁和纽带,在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民族政策,构建和谐社会,发展繁荣少数民族地区经济,改善民生,加强民族团结,促进自治区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自治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历来高度重视民族语文翻译工作,把加强民族语文翻译工作作为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年活动的重要举措之一。4月8日,自治区主席雪克来提·扎克尔来我委调研语言文字和翻译工作,充分显示了民族语文翻译工作在推进民族团结进步工作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进一步增强了我们做好语言文字和翻译工作的决心和信心。
党组要求,一要促进民族团结,加强各民族干部职工交往交流交融。加强民族团结,必须突出抓好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这个关键。既要重视交往交流,更要重视情感交融、凝心聚力,通过相互了解促进感情融入。要从日常工作和生活小事入手,引导各民族干部职工在共同生产生活和工作学习中相互了解、相互尊重、相互包容、相互欣赏、相互学习、相互帮助,不断增进感情。二要加强新修订《自治区语言文字工作条例》和《民族团结进步工作条例》的宣传贯彻力度。新修订《条例》的颁布实施是我区语言文字工作的一件大事,标志着我区依法使用和管理语言文字又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条例》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列入议事日程。要与《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工作条例》的学习宣传相结合,根据实际,明确要求,采取措施,认真将《条例》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维护《条例》的严肃性。三要重视翻译人才培养。做好语言文字和翻译工作需要一批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专家学者,要围绕自治区重大战略,围绕自治区语言文字和翻译事业发展需要,全面提升干部队伍能力和素质。四要加强社会用字规范管理。加强执法检查力度,加大对街道、车站、医院、商场等公用服务领域社会用字检查指导力度,及时纠正社会用字不规范现象,为各民族群众提供优质的语言文字服务。五要加强双语学习工作。继续推进基层中青年农牧民双语学习工作,今年将启动福海、伊吾、和静、拜城、乌恰、英吉沙、皮山等6个试点县,并向全疆推广经验。
会后,各族干部职工分组进行讨论。大家围绕加强民族团结、做好民族语文翻译工作、加强机关建设等方面交流了思想,提出了许多好的做法和措施。
自治区民语委(翻译局)
2016年4月14日
(从《新疆语言文字网》新闻中心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