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网站入口

 首页 | 通知公告 | 学术交流 | 科研成果 | 基地动态 | 研究团队 | 规章制度 | 译海拾贝 | 下载中心 
 

重要链接

 
新疆大学主页 百度
工具软件 翻译词典
当前位置: 首页>>规章制度>>正文
 
新疆民汉语文翻译研究中心财务管理办法(试行)
2016-05-05 13:20  
[字号: ]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建设项目实施与管理办法”的要求,新疆民汉语文翻译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为加强中心的财务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 校财务处单独建立账户,中心实行经费单独核算。

二、中心要严格执行教育厅和新疆大学有关的财务制度和专款专用的原则。其中,自治区政府投入和学校配套经费的三分之二用于科研课题,三分之一用于图书资料和学术会议;中心的日常办公经费,由学校按有关规定另行投入。

三、中心从自治区教育厅和学校为中心提供的重点研究基地建设专项经费中提取20%的经费,作为中心的业绩奖励基金。

四、对自治区政府和学校为中心提供的重点研究基地建设专项经费,学校不提取管理费;中心争取的其他科研经费,学校提取5%的管理费;学校要在国家财务制度允许范围内尽量为项目经费的使用提供便利条件。

五、使用本中心的经费和进入中心的科研课题经费购置的图书资料和科研设备,皆应登记入册。产权归学校所有,中心支配使用,在科研课题完成后还回中心。

六、中心主任负责中心建设费、业务费、办公费和管理费等的审批。重点研究基础项目经费的划拨需经中心学术骨干会议和学术委员会会议通过。

七、科研课题实行课题负责人负责制,科研经费由课题负责人掌握,中心主任审批。

八、发现有违反财务制度者,应及时向中心主任报告,以及时纠正。

九、财务帐目实行公开化,由中心主任定期向中心全体人员通报财务收支情况,接受各方监督。

十、本办法(试行)从公布之日起实施。

新疆民汉语文翻译研究中心

上一条:图书资料和科研设施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下一条:新疆民汉语文翻译研究中心派出和接受访问进修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关闭窗口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普通高校等院校人文社科重点基地
新疆大学 新疆民汉语文翻译研究中心 版权所有
网站联系邮箱:
xjfanyi@sohu.com QQ:2955502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