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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民汉语文翻译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章程(试行)
2016-05-05 1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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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建设项目实施与管理办法”的要求,新疆民汉语文翻译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成立学术委员会,并制定以下工作条例:

一、学术委员会是本中心的学术领导机构,决定中心的研究方向,审定重大研究课题,评估研究成果,推动学术交流。其主要职责是:

(1)审议中心的学术研究方向和中长期研究发展规划;

(2)负责中心的重大项目和其他开放研究课题的审定并决定资助金额;

(3)负责重大成果的评审鉴定工作;

(4)对重大课题经费的合理使用提出建议并监督;

(5)协调本学科领域全国性重大学术活动,并确定中心拟举办的国内学术会议和国际学术会议主要议题。

二、学术委员会由在民族学研究领域具有广泛代表性的专家组成,尽可能从具有应用语言学有关专业博士点的高校或研究机构中聘请。学术委员会由7人组成,其中校内2人,校外5人。委员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岁,中青年学者应占四分之一以上比例。

三、学术委员会名单由中心主任提出,经中心学术骨干会议通过,征得本人同意后由学校主管校长批准和聘请,并报教育部社政司审核。

四、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2名,由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推选,由学校校长聘任。

五、学术委员会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全体会议,由主任召集。主任因故不能主持时,可委托副主任召集。经中心主任或2名委员提议,并经一半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举行一次以上全体会议,或提前和推迟召开预定会议。委员有责任对会议内容保密。

六、学术委员会做出决议可采取协商一致的方法,也可采取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每位委员一票。通讯协商或投票的方式同样有效。任何决议、复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票数通过方可实施。

七、学术委员会可聘请若干专家作为咨询委员,也可邀请专家列席会议,但列席专家只有建议权,没有表决权。

八、学术委员会会议由中心秘书或特邀列席人员负责记录,形成的决议必须整理成文,会后印发至有关方面及有关人员。中心应妥善保管学术委员会的会议记录。

九、学术委员会成员因开会及中心工作需要的差旅费、食宿费、通讯费和资料费等由中心报销。

十、学术委员会任期每届三年,每次换届更换的人数不超过三分之一,以保持工作的延续性。委员因故不能继续担任时,应以书面方式向学术委员会主任和中心主任提出,获准解聘。同时中心主任应按规定程序增补新的委员。

十一、本章程的修订必须有二位以上委员提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委员无记名投票通过方可实施。

十二、本章程报新疆自治区教育厅思想政治处、新疆大学科研处备案。

十三、本章程(试行)从公布之日起实施。

新疆民汉语文翻译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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