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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民汉语文翻译研究中心管理章程(试行)
2016-05-04 1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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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建设项目实施与管理办法”,结合新疆民汉语文翻译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章程(试行)。

第二条 本管理章程是中心建设、运行和发展的基本文件。

第三条 中心实行由自治区教育厅、新疆大学和新疆大学人文学院共建,以新疆大学自建为主的模式进行建设、管理和运行。

第三条 中心为学校直属的实体性研究机构,下设①翻译理论对比研究室②民汉语文翻译研究室③翻译教学研究室④翻译资源开发室以及办公室和资料室等,拥有专职的科研和行政人员编制,独立的科研、办公用房。

第四条 中心实行聘用制,在学校核定的编制内行使独立的人事权,即根据需要可以自行在国内外聘任专兼职研究人员,在校内聘用行政和资料人员。

第五条 中心实行经费单独核算,在学校设立独立帐户。根据教育厅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制定内部分配办法、考核办法和奖惩办法。

第六条 中心实行带课题或给课题进中心,完成课题出中心的流动方式。科研课题的具体运作严格按《中心科研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条 中心学术委员会为中心学术领导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国内外本学科的发展趋势,决定中心的研究和发展方向,审定重大研究课题,评估研究成果,推动学术交流。

中心主任、副主任分别担任各研究室主任,领导并协调重大项目主持人的工作,主持中心的日常管理工作,组织中心的学术研讨、学术交流和学术会议等活动。

第八条 中心根据研究需要,优先安排成绩突出的学术带头人、学术骨干国内进修、攻读学位和出国深造:欢迎境内外学者来中心进修和进行学术交流,开展科学研究。

第九条 中心为校外专兼职人员在中心研究期间的办公用房、科研设备、图书资料和生活条件等方面提供方便。

本章程(试行)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解释权归中心。

新疆民汉语文翻译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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