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29日自治区翻译协会七届二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根据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废止部分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政策性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发改收费【2016】1278号)精神,为严格规范翻译服务收费管理制度,加强译协财务管理,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翻译工作者协会章程》有关规定和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及自治区发改委关于《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新新出[2015](39号文)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以下暂行办法:
翻译上岗证考试费用的收取。组织翻译上岗考试,颁发翻译上岗证,是自治区翻译协会的主要工作之一。凡经考试获得翻译资格上岗证的人员,均被视为具有相应上岗资格的人员。凡参加翻译上岗考试的人员,须按所考的级别缴纳报名费。
收费标准:初级150元,中级300元,高级400元(以上均包括口试和笔试)。考试不合格者,不退报名费,可以补考,但补考费按50%收取。
二、上岗考试费主要用于出卷、考卷印刷、考场租用、面试主考、监考、评卷、制作准考证、资格证等事项。上岗证由自治区翻译协会监制。笔试监考、口试主考和评卷人员由自治区翻译协会指定。
劳务费的支出:出卷费每套1000元;主考费每人每场300元;监考费每人每场100元。评卷费每份10元。
三、牌匾、商标翻译服务费。牌匾、商标均按件数收费,即每件牌匾或商标的翻译费为100元(包括译文审定费)。
四、对需要由翻译协会为牌匾、商标或其它相关名称的含义提供文字证明和加盖公章的,按每件200元收费。
五、牌匾、商标的翻译和审定由翻译协会指定的具有副高职称(包括副高)以上资格的专业人员承担。所有费用须由翻译协会财务人员收入本协会账户,开据正规发票。
六、牌匾、商标的翻译服务费,主要用于协会日常办公用品,聘用人员的工资、补贴、译员和译文审定者的翻译费、审定费、绩效等。牌匾、商标的翻译费50%归协会,30%归译者,20%归审定者。
七、翻译费和审定费,每季度汇总一次,并经翻译协会秘书长核实,报翻译协会会长审批后支付。
八、论文审定费的发放标准。是指每年由新疆译协组织举办的全疆翻译论文评奖活动中收取的论文评审费。被评为一、二、三等奖的论文,可作为向《语言与翻译》《翻译之家》等相关刊物或编入《获奖论文选集》推荐的论文。评审专家由翻译协会指定。每篇论文收取评审费100元。其中,50元为评审专家劳务费,剩余部分用于购置证书、学习资料、邮寄。
九、一般翻译服务收费标准,在执行《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新新出[2015]39号文件)的基础上,根据市场翻译服务基本价格和缓急、易难程度,由当事人约定。其中,笔译类每千字按150元至300元的标准收取。初审费按翻译费的50%收取;复审费按翻译费的25%收取。法律法规译文、名词术语审定、广播电影电视片译文审定按600元/人·天收取。
十、翻译字数按每页满页行数乘每行字数计算,不够半页的按半页计算,超过半页不满一页的按一页计算;表格(含表格的文件)、证件按所在页加倍计入总页数。诗歌翻译,每10行按千字计算。
十一、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为两年。
十二、本办法由自治区翻译协会负责解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翻译协会
2016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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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自治区民语委(翻译局)党组成员;译协常委理事;财务室,存档。
报:自治区发改委社团管理处;自治区社科联社团管理处。